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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也是一种教育和挽救
信息来源:纪检办     发表时间:2011-03-30 16:06:37     阅读次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目的。安徽省某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董某因受贿被依法判刑,在作庭审最后陈述时他说了这样一番话:“我感谢有关部门对我及时查处,及时地挽救了我。如果没被查处,在过几年,我可能已经受贿上千万元,可能会被判处极刑,也可能会连累儿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的越早,惩处的越及时,才能避免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越陷越深。这与医生治病救人的道理一样:疾病发现的早,治疗的及时,可能很快就痊愈了;若拖到病入膏肓,那就无药可救了。

现实中,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就是不认这个理。他们对管辖范围内已经发现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或担心查处案件影响地方、部门形象,或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对出现的问题捂着、护着,不想查、不愿查、不敢查,总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一种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对同志极端不负责任和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败坏了地方和单位的风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解决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想查、不愿查、不敢查的问题,首先领导干部要端正观念,要真正认识到及时惩处对干部的教育和挽救意义;其次,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任用的重要依据,使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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