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队(公司)和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推进各项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决策水平,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必须由大队和各单位(参股公司)有关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两级领导干部对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的事项都要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大队和二级单位(参股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重要决定的实施方案或意见;
2、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4、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除以及配套的政策措施方案;
5、组织机构及管理、技术、生产、服务岗位设置、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6、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集资建房和住房分配方案、停产或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重大事项;
7、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8、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由大队或用人单位任免工作人员职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大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聘任与解聘;
2、大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的聘任与解聘;
3、大队技师以上技术工人职务的聘任与解聘;
4、各用人单位班组长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大队经济发展需要立项、开发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工程、产业开发项目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重要技术、设备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投资、合资、合作组建的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
4、购进、出售、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5、以房地产,重要设备等国有资产进行开发、承包、租赁、转让、变现的项目。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大队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上级和大队的规章制度。
2、依权限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凡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管委会(民主管理小组)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民主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有关会议决策。召开决策会议时,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有关会议议决。队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队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决策以后,要按照大队《队务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公开,落实决策事项工作责任制,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决策议题。议决“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需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队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纪委会、工会委员会集体决策的议题,主管领导应事先确定会议的议程,提出需要议决的议案,在征集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向管委会办公室、政治工作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工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上述部门按规定的决策权限通知召开会议。
2、充分调研论证。对事关大队企业化改革、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重大项目的立项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评审。对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事项,要严格执行比价采购制度,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提出采购方案。
3、集体讨论决定。参加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相关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有关部门应做好会议记录。需要进行表决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与监督:
1、属于各单位、各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决策事项,由主管领导牵头、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被授权实施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监督检查部门反馈决策的执行情况。
2、对重大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由有关部门制定招投标方案,经大队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进行,相关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及时汇总归档。
3、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大队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办公室有权提出批评和限期纠正的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责任追究办法
1、在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给国家,大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安排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5)未向决策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
(7)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2、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策权限分别由《大队议事规则》、《党委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章制度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按大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